后勤发〔2019〕7号
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后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后勤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后勤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华电政研[2019]1号),结合后勤实际,制订后勤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及其下属各科室、中心对外开展业务时,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及其下属各科室、中心的合同管理。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公平、有效、完整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合同管理实行处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校长授权,处长(总经理)代表学校行使后勤合同签订权。
第六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拟订、审核、审批、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合同的整理、归档等与合同相关的其它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后勤管理相关合同,后勤管理处对合同分管部门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
第八条 小型修缮工程合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合同、后勤保障相关服务类合同由后勤管理科负责管理。
第九条 非食材类后勤保障相关物资采购类合同由物资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十条 食品原材料及辅料采购合同由餐饮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其他非经济类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联络学校归口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合同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管理范围内的合同范本;
(二)负责合同的规范性审核;
(三)联络、协调合同承办部门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四)对管理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存档,健全合同分类管理台账;
(五)按照学校财务处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合同台帐汇总至后勤综合管理科。
第十三条 按照经费的使用或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为原则,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下属各科室、中心为相应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其承担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拟订合同文本,提出指标参数和具体要求;
(三)及时反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处理合同纠纷及遗留问题,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四)合同承办的其他工作。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的,可根据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工作分工和授权,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各合同管理部门可作为合同承办部门。
第三章 合同审批与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由承办部门报送项目相关资料至后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文本审核,确有必要时,须组织相关部门会审。经审核后的合同方可进入审批签订程序。
第十五条 合同审批程序如下:
(一) 合同申报:
经立项批准后可对外签订合同,并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合同签约申报表”(详见附件二),随同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后勤合同管理部门进入审批程序。
(二)合同审批。对上报送审的合同,承办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及业务分管处领导对合同进行逐级审核、审批,并签署意见。
(三)合同签订。拟签合同经逐级审批后,按照签订权限由后勤处长或副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权限如下:
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所属各科室、中心就本部门日常业务对外签订的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后勤处长(总经理)签署;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可由后勤处长(总经理)授权业务分管副处长(副总经理)签署。
第十七条 属于学校重大合同的后勤合同,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申请后勤党政联席会进行集体决策,并报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方能签字批准生效。
第十八条 凡单笔支出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经济活动,应一律订立书面合同,履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对于单笔支出金额小于2万元(不含)的经济活动,原则上承办部门可不进行合同审核签订等事宜,但应强化集体决策,规范管理流程。
以下经济活动应签订书面合同:
1、 工程施工项目;
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采购项目;
3、 食品原材料采购项目;
4、 其他有后勤管理需要以及风险程度较高的项目。
第四章 合同用章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专用章由后勤综合管理科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应按照后勤综合管理科用章规定执行登记、审批、存档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后勤签订经济类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专用章名称为“华北电力大学合同专用章(后勤)”。
第二十三条 对合同用章有特别规定或要求的,经后勤处长批准,可特别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后勤合同承办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后勤合同管理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领导汇报并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服务履约期限截止,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等)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及后勤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三十一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情况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政策法规室或会同法律顾问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下属各科室、中心相关责任人在对外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应严格遵守本细则,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后勤利益。因渎职、失职给后勤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参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附表:
1、合同编号编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