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文件
后勤党〔2024〕5号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
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简称后勤)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懂科学、会管理、能操作、善经营,又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后勤科(主任)级干部队伍,更好地建设与高水平大学相适应的一流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满足广大师生员工日益增长的对后勤服务的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四)民主集中制。
(五)干部能上能下。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内设机构的副科长(副主任)、科长(主任)、总经理助理等干部。不包括学校管理任命的处级干部、各中心直接聘任的班组长。
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副主席)等需由选举和依规任免的领导职务,其选举和任免按照有关章程、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党总支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在后勤集团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科(主任)级干部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意识和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和带领同志一道工作。
(二)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学校的方针、政策同实际相结合,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热爱后勤事业,始终遵循后勤工作理念和“三服务、三育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忠诚干净担当,勇于改革创新,树立正确政绩观,不畏艰难,勇挑重担,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实绩。
(四)具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加强道德修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坚持扎根基层,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一切歪风邪气和腐败行为。
第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资格条件:
(一)任用副科(副主任)级以上职务者,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在后勤工作满两年。
(二)任用副科长(副主任),应在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任用科长(主任)者,应在副科长(副主任)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任用总经理助理者应在科长(主任)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五)年龄要求,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
(六)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选拔的人员直接提任科(主任)级职务的,原则上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对于确属急需的岗位经党总支会审议可适当放宽要求,学历不得低于本科,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干部一般应逐级选任并且严格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在班子组织结构需要或者岗位有特殊要求时,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重要专项工作急需时,可以破格选任,但须做到破格选任的干部应当品德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选任;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破格选任。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后勤科(主任)级干部职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设置,由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会议确定。
第九条 干部提拔任用可采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考察聘任”等方式进行,不涉及提任可直接任命。
第十条 提拔聘任程序
(一)“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一般应该有公布岗位、个人报名、资格审查、公开答辩、党总支会议审定和公示等主要程序。
(二)“民主推荐、考察聘任”方式一般应该有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党总支会议审定和公示等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 对提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设置试用期一年,主要考核其岗位胜任能力情况。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岗位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岗位。
第四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十二条 科(主任)级干部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同岗位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因专业技术要求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现任科(主任)级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2年,原则上退出干部职务,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科(主任)级干部交流原则上不征求本人的意见。交流的科(主任)级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交接工作并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六条 干部回避制度:
(一)干部的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以及其近姻亲关系),不得与干部本人在同一部门(科、中心)任职。
(二)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须回避。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后勤科(主任)级干部考核,由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根据学校有关办法和要求,单独制定符合集团实际的实施办法,与学校教职工考核同步进行。正科(主任)级和副科(主任)级干部分别按规定比例确定考核优秀人数。后勤根据考核年度的经营情况,可适度提高干部的考核优秀比例,提高部分的人员奖金由后勤自筹。
第十八条 后勤成立群众测评小组,对科(主任)、副科(副主任)级干部进行群众测评,测评票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群众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累计得票率超过50%的干部,经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考察,确认其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经党总支会议研究,应当认定为不称职。
第六章 免职、降职、辞职
第十九条 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免去现任干部职务:
(一)非组织选派,因私出国及因私离岗离职超过3个月;
(二)经学校批准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6个月以上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年度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辞职的。
第二十条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相关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自愿辞职必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由集团党总支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因擅自离职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科(主任)级干部,1年内不安排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选任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选任干部,或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任免干部;
(三)不准私自泄露干部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四)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五)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六)不准在推荐、测评、考察、选举中搞拉票等活动;
(七)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加强干部选任工作全程监督,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和上级党委人事、组织、纪检等部门举报、申诉。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或提请上级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试行)》【2023】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办公室负责解释。
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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