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发〔2017〕12号
关于印发《后勤服务集团收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中心:
为了加强后勤服务集团收据管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组织集团收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后勤工作实际,特制定集团收据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10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7日
后勤服务集团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后勤服务集团收据管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组织集团收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集团收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收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集团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 现行使用的收据由各单位到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科领取借用。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并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据登记簿,随时反映收据的购买、结存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在使用收据进行收费时,要按照学校及集团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来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以及未经授权代开收据。不得拆本使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据使用范围。
第五条 各部门对使用完的收据,要及时交回财务科进行结算。
第六条 罚则:除执行国家、学校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处罚条款外,各单位在使用收据中如有违反收据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
1.未按规定领取收据的
2.未按规定开具收据的
3.未按规定保管收据的
4.超范围使用收据的
5.未到财务科登记、备案自用收据的
6.未到财务科登记、交验、备案使用外部收据的
如有以上违反收据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限期改正,并在限期内不得领用收据。情节严重的,对学校、集团造成严重影响的,财务科有权停止其收据的使用并限期整改,且处追缴责任单位的全部违规款项。对学校、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缴款项外,另处责任人按损失额的1-3倍进行赔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科解释。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后勤管理处综合管理科 2017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