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后勤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后勤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后勤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后勤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后勤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后勤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后勤管理处
后勤服务集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后勤 合同 管理办法 通知
印发部门:综合管理科 印发日期:2012年10月24日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后勤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内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管理程序,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后勤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华北电力大学后勤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合同”是指由后勤管理处(集团)及下属各科室、中心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 合同管理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合同的整理、归档等与合同相关的其它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集团)合同管理实行处长(总经理)总负责制,处长(总经理)可按照不同的签约批准权限行使或授权分管副处长(副总经理)行使合同签约权。
第五条 后勤管理科为后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华北电力大学后勤合同专用章”是后勤管理处(集团)合同用章。后勤管理处(集团)及下设科室、中心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使用“华北电力大学后勤合同管理专用章”,使用其它名称和其它印章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第六条 后勤管理科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集团)下属各科室、中心为合同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签订
第八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审批,并按审批权限经后勤管理科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勤管理处(集团)处长(总经理)或授权的分管副处长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九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第十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有关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后勤管理处(集团)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后勤管理科进入审批程序。
(二)审核。对上报送审的合同,合同执行各单位、后勤管理科及有关领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核、审批,并签署意见。
(三)批准。拟签合同经逐级审核后,按照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合同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
拟签订合同完成审核、批准程序后,由后勤管理处(集团)相关领导按照上述审批权限,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付款,认真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后勤管理处(集团)合同付款记录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等)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九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合同相关单位负责处理,对纠纷的处理具体负责到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集团)下属各科室、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有关合同的,根据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