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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后勤管理处 后勤服务集团激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后勤发〔2017〕11


 


 

关于印发《后勤管理处 后勤服务集团激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中心:

为盘活以及充分利用后勤现有资源,在不断创造条件促进后勤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规范管理,最终提高后勤服务、经营、管理的效率、质量和水平,实现后勤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华北电力大学收入管理办法》精神和《华北电力大学经济活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后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2017年第10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7

 

 

后勤管理处 后勤服务集团激励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以及充分利用后勤现有资源,在不断创造条件促进后勤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规范管理,最终提高后勤服务、经营、管理的效率、质量和水平,实现后勤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华北电力大学收入管理办法》精神和《华北电力大学经济活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后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鼓励各部门以及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后勤实现服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水平的提升,提高后勤资源使用效率,并对于做出成绩者给予相应激励。

第三条 激励的基本原则是:

(一)物质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在服务、经营与管理的过程中,集团将综合运用物质激励与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激励方法,丰富激励形式,多方位满足职工需求,激发工作热情,使员工自身乐于工作并能从工作本身得到自我满足,实现挖潜增效。

(二)收奖两线,专款专用。在经营、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增加的收入和节约的支出,将按照规定用途纳入后勤资金管理体系,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坐收坐支。对于应发的激励资金,处、集团将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从符合国家、学校规定的资金中列支。

(三)合法依规,真实公开。后勤经济活动必须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开展,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收入,在确保应收尽收的同时,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对象等行为。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审核分配公正,从事的经济活动和激励核算过程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处(集团)处级领导干部之外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激励的类型与标准

第五条 激励分为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两类,物质激励以奖金为主,精神激励则以通报表扬、给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等形式给予个人。

第六条 处、集团工作人员个人通过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后勤各项工作做出贡献、产生正能量、实现以下效果的,根据相关标准对相应人员给予一定激励。

1.专项激励。对于在完成后勤设定的目标外,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某些特定领域或项目中实现增收节支的,对相应人员给予奖励。

2.工作人员及时把握各类优惠政策,并主动争取,成功获得资金支持者,后勤根据个人贡献大小给予相应激励。

3.在某一领域获得国家或者学校等官方机构认可的荣誉称号或者因某些对后勤、学校或者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优秀事迹而立功受奖的。

4.遇到急难险重、突发事件,能临机应变,不惧风险,维护学校、后勤财产及人员安全。

5.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有关后勤工作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信息、文章、图片。

6.能够高效完成后勤与学校重大活动、专项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工作成果对后勤业绩及未来发展有重大作用或对管理有重大价值。

7.创新的项目或建议被后勤采纳、实施,对后勤业务的发展、经费节省、效率提高或对经营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贡献者。

8.各类比赛或评选活动中获得名次,为后勤赢得荣誉。

9.在工作生活中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热心公益、志愿服务、拾金不昧等行为,后勤根据“好人好事”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以下激励由各中心、各科室报请集团审批后予以实施。

(1)经费性部门因服务、管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创收资金在扣除应有的资源补偿费用以及必要的成本(包含人工成本)后,若有结余,原则上应先弥补本部门事业运行经费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实际工作效果,可对做出贡献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1.对于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开展经营性经济活动并获得盈利,按此项活动结余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对相关人员奖励。

2.对于开展工程类项目并获得盈利的,以结余部分的相应比例作为对相关人员奖励。

(2)非经费性部门实行任务目标责任制。每财政年度,后勤根据整体发展目标要求和各项业务实际情况,给部门下达年度任务目标,并以此为标准,对单项业务及业务总量实施绩效考核和激励。

(3)机关各科室相关人员的激励,参照各中心相应激励标准予以发放。

第三章 激励的实施程序

第八条 处、集团给予个人的激励项目,由分管领导提交议题,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由集团财务部门统一按次发放,原则上每人每次受奖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各中心、科室上报集团审批激励前,应以工作贡献为依据制定个人激励分配方案,列明申请的激励项目、激励内容、工作完成情况及激励明细等基本信息并附激励审批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主管领导,由其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十条  各中心、科室制定的个人激励分配方案,要以工作贡献为依据,不宜平均分配。分配方案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开公示后,报集团财务部门备案并统一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做到激励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确保业务真实,数据真实,审核公正,分配公平,主动接受业务审计及监察部门监督,涉及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济数据按财政年度统计核算,数据统计以财务核实的数据为准。激励资金均来自后勤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后勤管理处综合管理科                  2017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