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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华北电力大学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华电校勤〔2010〕3号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节约能源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能源管理工作,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创建节约型校园,特制定《华北电力大学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资产管理  能源  管理办法  通知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1231印发

 共印6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能源管理工作,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降低学校运行成本,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天然气(煤气)、煤、水、汽油,以及由上述资源生产的蒸汽等,所称的节能是指节约使用上述资源。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使用能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能源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学校“十二五”节能规划,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降低能源的不合理消耗。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强化全校节能意识,促进学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把学校建成绿色节能型校园理论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第四条  学校能源管理及节能工作坚持“分级负责、付费使用、重点监督、管理与改造并重”的原则,即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对校内各项用能准确计量,并根据使用性质,实施定额及收费管理,对耗能大户实施重点管理,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第五条  学校建立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检查监督机制,同时建立用能单位领导负责制度。学校定期公示各部门能耗结果及不合理用能现象,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能源管理办公室,增设专职岗位。能源管理办公室归口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集团配备相应人员,业务上归口学校能源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

第七条  学校能源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其中,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能源使用管理、节能政策制定及组织实施;负责节能工作的计划落实、检查考核、信息上报以及节能宣传工作;负责学校能源数据的监测、统计分析及数据公示;负责学校节能节水改造项目管理。后勤集团负责所管范围内的能源设备运行和维护;负责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监控及经济分析;参与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第八条  各院(系)、处等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工作计划,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若干名专兼职节能管理员。节能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能源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学校节能办公室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用能情况。

第三章  能源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能源消耗根据其性质,分别实行“定额使用、超额付费”及“按实收费、重点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的能源消耗,按部门人员及办公场所情况核算定额,教学实验的能源消耗按照实验场所、实验设备情况及教学量核算定额,待计量设施完善后,按照“定额使用、超额付费”的原则进行管理。按计量表据实计量收费,经费来源实行校财务定额预算拨款,年度拨款实行专款专用、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的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课题能源消耗是指各学院(系、部)及教师在校进行科研项目用能,学校将对科研场所(科研用房)的水、电、燃气使用实行“按实收费”,各单位自行制定政策,将使用费用分配到具体的科研项目中。对于学校重点项目需要学校给予支持的,由各学院(系、部)及课题组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给予补贴或减免。

第十二条  学校后勤服务、后勤保障能源消耗,包括锅炉房、校园保洁绿化、学生食堂、浴室、洗衣房、开水房等,全部计入运行成本,按实收费。

为降低学生食堂食品价格,学校将对学生食堂(不包括外包餐厅)的能源消耗实施补贴,具体办法由学校能源管理办公室报学校审定。

浴室、开水房按现行价格运行,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贴。

洗衣房学校不再实施水电补贴。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使用、超额自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通过改造逐步实现。

第十四条  留学生公寓的热水供应实行按实收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住宅、周转房、员工宿舍水电消耗实行“按实收费”。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在校经营和租住的单位和个人消耗的能源,实行“按实收费”。并对在校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加收水、电费总额5%的维护管理费。

 第十七条   对于基建工程以及大型修缮工程的能源消耗,施工单位进校后应与能源管理办公室签订能源使用协议,提交用能计划,并按指定地点接用和安装计量仪表,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实际用量向学校缴纳水电费用。对于不便集中计量的中、小型修缮项目,应在工程合同中考虑能源费用及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缴纳用能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加收滞纳金,以收费日为标准,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纳费用总额的1%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未缴纳者,停止供水供电供暖,由此造成的其它相关损失由滞纳单位承担,待其补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后,恢复能源供应。

第十九条  各类能源消耗的定额额度由能源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及学校能源状况核定,不能准确核定的可经过一定时期的数据积累再进行测算,科学核定使用额度,定额测算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及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学校将根据用能情况,确定学校节能重点部门,与节能重点部门签订节能责任书,明确节能任务和目标。节能重点部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能源消耗情况、能源利用率、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的经济分析及下一年度能源消耗预测及节能措施等情况上报学校能源管理办公室。学校每年对于节能工作进行年度总结评比。

第二十一条  建立《华北电力大学能源管理系统》,实时采集学校能源消耗数据及运行信息,加强对学校用能实时动态监测,开展能源消耗月度、季度、年度的统计与分析,为学校节能节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校能效公示制度,将学校各部门的能源消耗情况定期予以公示,接受全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为实现能源使用的动态监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供水、供电、燃气计量系统。安装三级计量表,一级表为学校对外交费计量表;二级表为主干线、各楼宇进户及公共区域(设施)计量表;三级表为楼层(区域)表、进户表及所有的耗能设备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能源管网档案资料库,定期对校内地下管网进行维护、更新及改造,杜绝运行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根据季节变化、负荷变化等情况,合理地调整供水、供电、采暖、燃气等系统的运行方式,达到经济运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设备及实行专项管理和重点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能问题。

第二十六条  加强节能技术的应用,追踪并采用目前国内在供水、供电、采暖、制冷等方面先进的、成熟的推荐节能技术及产品;加强对原有管网、线路、耗能设备及公共场所的节能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要安装完备的计量设施,要将节能降耗作为重要的预期目标之一。对节能设备、器件及建材的筛选,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最大限度地提高性能造价比。

第二十八条  多方筹措节能技改经费,一方面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的专项补贴资金,解决学校系统改造的大型项目需求;同时考虑在节约的用能成本中安排校内专项资金支持校内小型技改项目。

第五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从节约的能源经费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对全校尤其是重点用能单位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用能单位工作失职造成能源浪费,视情况对用能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一经发现,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没有办理相应手续或手续办理不齐全,私自接用能源,蓄意破坏计量设备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补交能源使用费和罚金,导致供水、供电、供暖事故的,除赔偿相关损失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节能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日常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确定每年4月、9月的最后一周为节能宣传周,做好宣传教育和新生入学后的节能教育;通过学校宣传栏、校报、校园网及广播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三十四条  办好节能宣传网站,及时发布节能政策和要求,公示学校能耗情况,宣传节能常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也要利用单位自身优势,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学生开展节能环保科技竞赛等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节水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师生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意识,形成良好的节约型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十六条  在学生中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系列活动,设立学生节能宣传员和监督员,通过各种组织或勤工俭学等方式让学生参与到节能活动中来,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校重点耗能单位工作人员和能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并采用适当的激励机制,提高节能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此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